1.检验值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2.报告值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 质量指标允许差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极限值。
4. 采样基数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煤样的化验标准执行(煤质检测仪器)
4.3.4.1 全水分按GB/T211制定。
4.3.4.2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212测定(马弗炉)。
4.3.4.3 发热量按GB/T213测定(全自动量热仪)。
4.3.3.4 全硫按GB/T214测(定硫仪)